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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 护航学校“双一流”建设

    时间:2024-07-05 浏览量: 编辑:纪检监察网

    ——在第二季度二级党组织纪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石金明

    2024年7月4日)


    党的二十大审议通过的新《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监督是前提,执纪是核心,问责是关键。监督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执纪和问责是监督的延伸。没有监督,就不能发现问题、纠正问题,执纪问责就没有依据,就是一句空话;没有执纪,监督不会有力,问责更无从谈起;没有问责,监督、执纪没有威力,成为“棉花棒”。在新征程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切实履行好职责,执好纪、把好关、问好责。我认为,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原则,做到敢干

    纪检干部作为党的纪律的维护者,正风肃纪是使命所系、职责所在,必须坚持原则。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原组长张建南对此讲了四句话:对纪检干部来说,维护纪律是本分,触及矛盾是责任,回避问题是失职,敢于较真是尽责。也就是说:成了纪检人,要敢做执纪事。工作中,要敢抓敢管、敢于碰硬,勇于担责、敢于担险,做到问题不回避,矛盾不上交,责任不推诿,知难不避难,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该得罪的人就要得罪,不得罪违纪者就得罪了党的纪律,就是失职渎职。

    当然,在监督执纪问责中,还要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五条原则,这些原则不仅规定了各级党组织严肃执纪的责任,也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实践中,需要正确把握,并非是违反党的纪律,就一律“绳之以纪”,而是坚持“实事求是、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有人认为,从重从快处理人才是从严,这是不准确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查处。但是,处理人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最后手段,“从严”和“从重”之间不能划等号。严,不一定是处理得重,而是体现能管得住、管得早、管得小上;不是等问题严重了才查,而是一旦越过规矩、纪律的“红线”就有人管;不是只着眼于性质严重到一定程度的少数人,而是着眼于绝大多数党员干部不出或少出问题;不是“一棍子打死”才解恨,而是在严管中体现厚爱。

    二、严格程序,做到慎干

    严格程序,是纪律审查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管纪律的更要守纪律、讲规矩。行使监督执纪问责权必须把规矩进一步明确起来,加强请示报告,严守工作程序,使纪律审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决不能先斩后奏,把事办得差不多了,造成既成事实往上一端搞倒逼,要坚决做到领导不知情不启动工作、领导不批准不擅自决定。

    对学校纪检工作,严格纪律审查程序,核心问题是严格业务流程,对问题线索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和省纪委有关文件,指定专人统一归口受理,不能分散在多个人手里,所有问题线索都要从纪律层面认真梳理,全部纳入线索排查会集体研究后进行处置,不得将适用拟立案、初核以外的一般性问题线索弃之不管,已造成积压的要“起底清仓”,限时处理完毕。学校纪委已经实行线索处置集体研究、重大案情集体分析、调查定性集体讨论等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对谈话、函询的,要按《执纪规则》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对需要初核和立案调查的,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没有批准不能开展初核和立案调查。这是纪律审查工作纪律,必须遵守。

    三、创新方式,做到善干

    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把违纪问题作为纪律审查工作重点,创新方式,抓早抓小,运用“四种形态”,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要注重抓早抓小。实践证明,抓早抓小,可以防微杜渐、治病救人;多批评人、才会少处理人,平时的严管就是关键时候的厚爱。一方面,对党员干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听到反映就要及时核实,有问题就提醒,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做到提醒在前,预防在先。另一方面,注意形成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导向,对违纪行为 “零容忍”,做到管到位、严到位,使党规党纪成为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根本遵循,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防止由“破纪”变成“破法”。

    在纪检工作实践中,也要注重策略和技巧,不能蛮干,只有实干加善干,才能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实际工作中,要综合运用“三借”工作策略。一是借威:借党规党纪之威。党纪党规是纪检工作的“戒尺”,纪检机关的权威就建立在这些法令条规基础之上。作为纪检干部必须带头学习贯彻并执行好这些法令条规,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树立纪检机关的权威。二是借势:借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机关之势。工作中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行政的重视和支持,坚持多请示、多汇报、多请教,在力度不够或涉及面宽,需学校纪委出面协调时,要善于借助学校纪委甚至上级纪委的权威来推动工作。三是借力:借专项工作平台之力。要善于抓住工作时机,捕捉工作契机,趁势而上,发挥作用,巩固成绩,解决问题,扩大战果。要结合工作实际,找准发挥作用的平台和突破口,如党内主题教育、巡视巡察、专项整治等,推动整体工作的全面发力。

    四、熟悉法规,做到会干

    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10月12日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强调,“我们把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这些手段给了大家,该用的都要坚决用起来。”2023年底,中共中央再次修订《条例》,为纪检机关全面履职尽责配备了有力武器。但先进的武器装备能否转化为强大的战斗力,要看我们能不能尽快熟悉其性能,能不能熟练驾驭使用。现在正值党纪学习教育期间,纪检干部更要深入学习、研究《条例》,做到内容熟知,运用准确,练好看家本领,争当行家里手。

    《条例》在十八大以来历经三次修订,是纪检干部监督执纪的基本依据。不仅要认真研读《条例》原文,还要研读现行的党内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比如说,《条例》中有很多处前缀强调“违反有关规定”,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是认定违纪与否的一个重要前提。如果不掌握这些“有关规定”,不熟悉这些“有关规定”,就无法准确适用《条例》有关条款。实际工作中,要通过学习党内法规和纪律审查工作的制度性文件,解决好准确适用党规党纪处理违纪问题的能力,精准把握《条例》每一条款的适用条件,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事实和党纪检验的铁案,实现案件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执行纪律的人对纪律更要心存敬畏和戒惧,更要严格遵守,不能只当“手电筒”,光照别人不照自己。我平时总是讲“标准要比一般干部高、要求要比一般干部严、形象要比一般干部好”,就是要在监督执纪问责的实践中,提升标准,挺纪在前,严守底线,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为学校振兴中医药、建设“双一流”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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